日前,湖北省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意见》,提出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要实现拿地即可开工。
湖北省明确,2019年底前,各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进行试点。2020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武汉市不低于20%,襄阳市、宜昌市不低于10%,其他市、州不低于5%,省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2021年,各级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湖北省提出, “标准地”出让措施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叠加了区域性统一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容缺审批、先建后验、多评合一、多验合一、承诺制等多项改革措施。在各级开发区实施“5+N”区域性统一评价,省级确定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区域性统一评价5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评价成果互认互用,最大限度简化优化审批流程。
据悉,湖北省按照“3+X”模式确定“标准地”出让的控制性指标,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由省级确定,“X”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
“标准地”出让新政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有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培育壮大产业集群。 “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有望改变供地模式、招商模式和服务模式,助力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湖北省“一芯两带三区”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