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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16条措施服务乡村振兴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服务乡村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发挥村庄规划引领作用、改进乡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等方面,出台16条服务乡村振兴政策措施。

  《通知》强调,按规定实施村庄分类,为编制村庄规划奠定基础。一方面,建立规划留白和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机制,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新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用途的地块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零星分散的农村公共公益设施、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文旅设施、现代农业产业园,以及其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另一方面,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目前不具备编制条件但已编制相关规划等,其用地布局安排与生态保护红线及上位规划不冲突的,可作为过渡阶段村庄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管理依据。

  《通知》要求,全省安排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并对土地利用成效突出的予以倾斜;增减挂钩计划对深度贫困县应保尽保,贫困县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和建设区可分开立项审批。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制定农村零星分散项目用地负面清单,规范项目用地行为;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规转让宅基地;制定出台利用现有耕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