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外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海区派出机构,并由海区派出机构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在完成设立、迁移、变更后30日内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包括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的观测要素、规模、观测时限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
(三)删去第十七、第十八条;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原负责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七)将《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已经201 7年 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