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测办发〔201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办法》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7年11月23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测战略,培养造就测绘地理信息高层次科技人才,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统筹实施;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高端引领,重点支持;
(四)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五)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三条 领军人才面向国内外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企事业单位选拔,分为科研类和技术类领军人才两类。
第四条 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考核、管理等工作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人才办”)承担具体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部门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成立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局评委会”),成员由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领军人才评审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领军人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严谨、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工作,具有战略眼光和创新思维,具有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学术技术水平高、引领作用强、发展潜力大、贡献突出,在本行业、本领域享有良好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同。
第七条 科研类领军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5年内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取得的科研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五,国家级二等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
(三)近5年内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并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或有重要理论创新的专著;
第八条 技术类领军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5年内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取得行业领先的创新性技术成果;
(二)近5年内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对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水平、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具有显著作用;
(三)近5年内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长期在国外工作的申报对象,按照与上述资格条件相当的原则掌握。同时,一般应有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同行公认的成就。
第三章 推荐选拔
第十条 领军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推荐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符合领军人才资格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社会团体推荐、同行专家举荐等方式申报科研类或技术类领军人才。参加选拔的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推荐。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对象进行初审选拔后向局人才办推荐。其他单位、社会团体或同行专家对申报人选初审后报局人才办;
(三)专家评审。局评委会对经局人才办审查的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分类评审,提出科研类和技术类领军人才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
(四)确定入选名单。根据局评委会评审意见,经局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当选领军人才人选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已入选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十三条 建立高级研修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国内培养和国际进修相衔接的开放式培养体系。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国(境)进修考察等,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领军人才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研修深造,开展深层次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在国内外学术技术团体和产业组织中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坚持以用为本,大胆使用领军人才,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优先向领军人才倾斜。
第十五条 依托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重点科研机构、重点生产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为领军人才的科技活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新成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人可优先从领军人才中选拔。鼓励领军人才自主组建团队,在选题立项、科研管理、人才配置等方面给予更多自主权。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优先纳入国家万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才奖励选拔推荐范围。
第十七条 收入分配向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倾斜,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第五章 资助计划
第十八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设立领军人才资助专项资金,对领军人才从事创新创造活动进行资助,鼓励依托单位进行经费匹配。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创新性自主研究;
(二)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关键技术选题研究;
(三)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产学研对接;
(四)组织申报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或工程项目;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六)收集文献资料、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申请知识产权等;
(七)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培训等形式的主题活动;
(八)其他与发挥领军作用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条 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的资助以选拔周期为单位,资助经费原则上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经费管理使用,领军人才在规定范围内对资助经费自主支配。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每两年对现有领军人才实行分类考核。考核根据科研类和技术类领军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重点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科技创新能力、业绩贡献、领衔作用发挥、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 领军人才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考核材料。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组织本单位领军人才参加考核并提交相关材料。参加考核的领军人才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审核。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领军人才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局人才办。其他领军人才由所在单位对考核材料初审后报局人才办;
(三)专家评审。局评委会对经局人才办审查的领军人才考核材料进行分类评审,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公布结果。根据局评委会评审意见,经局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评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不再按照领军人才进行管理:
(一)不参加领军人才考核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术道德规范的;
(三)对重大生产事故或技术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领军人才管理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对考核合格但已当选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不再纳入领军人才管理;
对考核合格但连续两次考核末位的,不再纳入领军人才管理。末位淘汰按照10%左右的比例掌握。
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领军人才联系沟通机制和信息更新机制,建立信息档案,加强动态跟踪,及时了解领军人才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六条 加强联系与服务,将领军人才纳入国家局党组重点联系专家范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领军人才的宣传。大力宣传领军人才的先进事迹,弘扬领军人才的创业创新精神,推广领军人才的优秀成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领军人才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测战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分类选拔管理。
第三条 带头人面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系统选拔,分为学术类和技术类带头人。带头人队伍保持适当规模。
第四条 带头人的选拔、培养、考评等工作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负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人才办”)承担具体工作。局有关部门和带头人所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成立带头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局评委会”),成员由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带头人评审工作。
第二章 选 拔
第六条 带头人选拔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带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
(二)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工作,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
(四)学术类带头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内参加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
2.近3年内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或荣誉称号;
3.近3年内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准和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近3年内取得的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
(五)技术类带头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内主持或参与重大测绘项目或工程,并在技术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2.近3年内创造性地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或完成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近3年内在技术革新改造上有较大贡献,在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或总结出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被同行业公认。
第八条 已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领军人才的人员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九条 带头人选拔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组织开展分类申报推荐工作,并向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申报对象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推荐。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对象的初审选拔工作,提出推荐人选,报局人才办;
(三)专家评审。局评委会对经局人才办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评审,提出学术类和技术类带头人建议人选名单;
(四)确定带头人名单。带头人建议人选名单经局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当选带头人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管理与培养
第十条 带头人权利:
(一)在学术、生产、科研等活动中使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
(二)优先承担或参与国家、省级重大政策咨询、重大课题研究和国家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
(三)优先推荐参加重大人才工程申报和奖项评选;
(四)优先参加培训、进修、国际交流合作等;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
(六)优先支持带头人到国际组织任职。
第十一条 带头人义务:
(一)围绕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需求,把握学科和业务领域发展方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开展学术或技术研究,平均每年至少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取得1项专利成果;
(三)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进行知识更新;
(五)发挥技术引领和骨干作用,加强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带头人所在单位在收入分配中要向带头人予以倾斜。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研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定期举办面向带头人的学术交流活动,有计划选派带头人参加境外培训。带头人所在单位对其参加学术会议、境内外培训、学习深造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加强联系与服务。将带头人纳入党组(党委)联系专家范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座谈、交流等活动。建立带头人信息档案,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开展科技资助。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所在单位对带头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修订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以课题资助的方式进行资助,每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照一定额度设立带头人科技活动资助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局人才办组织对带头人资助课题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带头人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考 评
第十七条 每两年对现有带头人开展分类考评。
第十八条 重点考评带头人项目完成情况、创新能力、业绩贡献、带头作用发挥、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内容。考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评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不再按照带头人进行管理:
(一)不参加带头人考评的;
(二)未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对重大生产事故或技术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不重视新技术、新知识的学习和应用,起不到带头人作用的;
(七)未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的继续教育的;
(八)未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专利成果的;
(九)资助课题评估不合格的;
(十)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带头人的情形。
第二十条 考评合格的带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按照带头人进行管理:
(一)年龄超过45周岁;
(二)担任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国家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脱离专业技术岗位;
(四)调出测绘地理信息系统;
(五)入选更高层次人才工程。
第二十一条 带头人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考评材料。带头人所在单位组织本单位带头人参加考评并提交相关材料,参加考评的带头人对考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审核。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和本地区行业单位带头人考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局人才办;
(三)专家评审。局评委会对经局人才办审查的考评材料进行分类评审,并提出带头人考评等次建议;
(四)公布结果。根据局评委会评审意见,经局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审定后公布考评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带头人选拔培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测绘局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青年学术和技术的带头人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