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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遵循多元化、独立性和专业化原则

  公共政策的出台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目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对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的事前评估,越来越受到相关责任主体的重视。评估主体的选择关系到风险评估的价值能否实现,从而可以避免社会风险产生。通过分析内部评估主体和外部评估主体的优势和劣势,选择评估主体应遵循多元化、独立性和专业化原则,避免内部评估带来的管制俘获等问题。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即参与风险评估的组织或个人。评估主体在评估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直接决定着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评估主体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1)内部评估是指参与制定政策的主体和承办重大建设项目的单位内部成员担当评估者所完成的评估;(2)外部评估是指政策主体及承办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担当评估者所完成的评估,通常包括官方外部评估和非官方外部评估,官方外部评估者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组织或个人,非官方的外部评估者主要包括利益团体(包括政党)、各种民间组织、大众传媒及社会公众等。

  从政策评估发展过程看,早期评估将评估者或评估委托人放在主体地位,而将评估对象看作被动角色,造成评估者和评估对象之间不对等关系。不关心其他相关利益群体提出的问题和争论,使评估的客观性、公信力受质疑。现代评估则倡导一种全面积极参与,要求利益相关者和评估主体的平等地位,通过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协商过程形成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估模式。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共决策评估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质量,从源头缓解了社会矛盾冲突。

  内部评估主体

  从目前我国各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践来看,内部评估应用比较广泛。不可否认,内部评估也是有合理性的。由于评估者参与政策或项目的制定和执行,在信息获取方面具备优势,熟悉其具体内容,比如实施政策或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总投资是多少、建设周期有多长,预期效果是什么等。而外部的评估者对公共政策和公共工程项目全貌不太了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外部评估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有时他们也难以获得(同时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也不愿意他们获得)公共政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内部评估的信息呈对称状态,搜集信息的成本低廉,在进行评估时可以省去重新了解某政策或项目的步骤,节约评估时间,提高评估效率,节省评估成本;另外,“谁主管谁评估”、“谁建设谁评估”可以明确评估主体,体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能够促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提高风险意识、维稳意识,促使他们在决策时多考虑新政策、新项目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践证明,这种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由重大决策的提出、政策起草部门、项目申报审批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等负责实施的评估,他们与重大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在评估过程中难免有失客观、公正。不难想象,同一部门既负责制定重大政策又负责评估和判定,或是同一单位既负责承办建设项目又负责评估和判定,其评估结果往往是肯定该政策决策和该建设项目,在这种典型的“自己评自己”的评估中,我们很难相信一个政府部门在制定新公共政策的同时,又在风险评估报告中认为自己制定的方案“存在很大的社会风险”;也很难相信一个建设项目的报批单位在撰写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同时,又在风险评估报告中作“暂缓建设”的结论。因此,这样的风险评估就成了做形式、走程序,将会影响风险评估的客观性,很难获得公众的支持和认同,进而造成风险评估制度缺乏公信力和科学性。

  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已经注意到评估主体的多样性,主动邀请公民、其他社会组织参加听证会,进行评估活动,但是参与其中的公民代表和社会组织往往是由上级组织制定或加以限制产生的,这就使得评估主体形式化,影响到评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另外,风险评估作为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研究活动,要求评估者具备评估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例如设计问卷、概率抽样、精算分析、处理数据等等。但政策的制定部门、项目的建设部门可能并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并且无需储备这类人才。